法律研究

  • 刍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影响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司法实践中对未按该规定决议而直接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之争。本文认同的观点为原有内部限制说过于偏重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应当以代表权限制说为基础,综合具体案情以“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当事方是否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对之担保确有应予保护的“信赖利益”,对不构成表见代理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相应担保行为对公司无效。

    340 2020-01-20
  • 浅论仲裁援引司法解释的问题——关乎仲裁公信力的思考

    仲裁公信力是使社会对仲裁产生信任的力量和基石,仲裁公信力的核心在于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仲裁争议,仲裁裁决如何适法用法必然影响其公信力。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适用有着极强的补遗效用,事实上它是我国的法源,是我国成文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或分歧的问题进行解释,将比较概括、原则和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即使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属性是自愿的、民间性的,但其仍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在对仲裁实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维护与保证国家法律适用的内在统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在法律规则的认识和运用上保持一致,以保障法律的行为指引与后果预测作用有效实现,使得社会法治秩序顺畅运行。基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质与民商事仲裁的现状,本文认为原则上国内民商事仲裁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应用民商事法律(实体法)方面的司法解释,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确信此种适用将严重损害仲裁权和影响“公平合理地”处理仲裁争议。因此,在仲裁中应当援引该类司法解释作为裁决依据。

    575 2019-12-19
  • 政府采购热点问题浅析

    522 2019-12-07
  • 分公司能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能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该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

    2577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