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烨案例】公司向高管赠送股权算不算代持?证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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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罗欣律师带领团队朱龙良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收到了胜诉判决。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宋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张某某所持有的成都某投资公司的5%股权系原告所有,要求成都某投资公司将张某某所持有的5%股权变更至原告宋某某名下。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的委托后,认为该案在公司法领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旋即专门指派副主任罗欣律师负责主办,朱龙良律师参与承办案件代理工作。经至法院阅卷后多次开会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了充分的应诉抗辩方案。庭审中罗欣、朱龙良律师代表被告指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宋某某与张某某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代持协议。即使原告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其证人均与原告宋某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仅依据出资资金来源于宋某某明显不足以证明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5%股权为原告所有。因被告张某某系成都某投资公司的显名股东,并且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宋某某应当对其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最终采纳了炜烨律所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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